3308维多利亚检测线路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定(试行)
2024-01-05 来源: 浏览次数:0
为使教职工试用期管理规范化,遵照《劳动合同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试用期
根据“双向选择、互相尊重”的基本原则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执行用工试用期的规定。根据聘期长短,新教职工试用考核期一般为1-6个月。
新教职工试用期内应当服从所在部门工作安排,按岗位工作要求,履行相应岗位职责。用人单位应采取“传”“帮”“带”形式,对新教职工的政治素质、师德师风、职业道德、履职能力、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培养培训,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,提高实际工作能力。
二、试用期工资
教职工试用期工资按照学校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。入职当月工资按其本人实际有效出勤天数计发。
三、试用期转正考核
教职工试用期转正考核应在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完成,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,具体程序如下:
(一)教职工进行自我总结,填写《员工转正审批表》,发起试用期转正考核。
(二)用人单位就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、师德师风情况、工作实绩、适应岗位任职要求等情况开展考察,指出不足,以促进教职工今后工作的提高,并在表格中签署转正考核意见。
(三)用人单位发现教职工在试用期内有履职不当或其他异常情况,需积极开展考察工作,并做好相应记录。
(四)试用期内,教职工应按要求将社会保险转入学校缴纳,将人事档案调入学校指定人才服务机构,信息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,否则试用期将顺延至调入为止,从用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调入的,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。
(五)教职工可申请提前转正,用人单位考评后认为表现优秀的,可同意其提前转正,但考核期不能低于初始试用期限二分之一。
四、终止试用
试用期内经考评不合格者,可终止其试用期。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在《员工转正审批表》中提出终止试用意见,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意见,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。
试用期内,教职工可提出辞职,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,按辞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。
终止试用期的提出方,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。
四、其他
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。未尽事宜按照《劳动法》及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附件:3308维多利亚检测线路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